高层建筑设置防烟、排烟设施的范围1.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**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。⑴长度**过20m的内走道;⑵面积**过100平方米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;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。2.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: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,排烟管道施工,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,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;⑶封闭避难层(间);⑷建筑高度**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**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。
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,排烟管道效果,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连锁控制,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*起火的房间的风管,排烟管道,均应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。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、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,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。通风、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,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,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。